黄明道《从建国初期的汇票核对据看汇率的变动》一文(见《邮海史林》第一卷第二期),专门研究新中国初期汇票,这是一项“冷门”的集邮课题。文章中“当时汇款的收汇率在1951年内有几次变动,从0.2%调为0.5%,再由0.5%调到1%,而1%的邮政汇款一直沿用至今天。”以及“解放初期邮政汇款的收汇率开始为0.2%,从1951年5月至8月以后为1%,而且是从各基层业务局接到通知后执行的……”等提法和结论欠妥,值得商榷。
本文将笔者了解的新中国初期汇票汇费与当时的汇费相对照并予以分述。
中国人民邮政恢复办理汇兑业务是1949年2月25日。开始办理人民币汇兑业务时,汇费是参照当地人民银行费率计算,这样,从当时的汇票可看到不同的汇率。当地若无人民银行的,按汇款额3%计收。每张普通汇票最低收取汇费为600元(旧人民币,以下同);每张定额汇票最低收取汇费为150元。这期间由于各区还制定了一些自己的规定,所以就产生出更多的汇费和汇率。比如,1949年12月,华东邮政管理总局规定“对揽收逆汇的大宗汇款,按业务的情况减低汇率,以八折为限,倘付款局佘款多,收款局缺款大的,予以平汇;非大宗汇款不减低汇费。”华北区的汇费也“因内容繁杂,又随时调整,故今后不再列入邮件资费表内”(见1949年5月22日华北邮电总局关于增加资费的业字第48号通令)。因为以上原因,让我们今天来查证当时的汇费和汇率就更显困难了。
1950年7月之前,国内邮资接连作了5次调整,所以最低汇费前后也跟着变化了5次。1950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央邮电部邮政总局就汇兑问题作了联合指示(银邮专字第1号),并根据协议规定,“汇率及邮电费按银行规定标准计收,均由当地银行通知”,也就是说,8月以后,凡人民银行通汇的地方,均按照人民银行挂牌汇率收取汇费,人民银行不通汇的地方酌收取汇费千分之三十不等。每张汇票最低汇费为500元。高额汇票,如系信汇,另收等于国内互寄一封平信邮资的手续费,其中有信画附寄者,则收取等于一封单挂号邮资的手续费。
1951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银行委托邮局代理汇兑合同,并自1951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邮政收汇局所在地有银行的,按银行费率计收汇费,最低为2‰,最高为3‰;收付局中两地均无银行的汇费为5‰;收付局中有一地为代办所和代办所间互汇的汇费为10‰,定额汇票不分地区汇费为1%。在邮局代理汇兑业务时,每开发一张汇票的或车费按2500元计算。1952年1月起银行补助邮局或车费按每2250元计算。1952年2月,银行不通汇地点的邮政汇费改按汇款额的5‰计收。1952年3月,又规定未设银行地方的国家基建拨款,由邮局承办汇款免收汇费。
这里还需特别交代一下:195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邮电部邮政总局还签订了一份“邮局委托银行代理开发邮政国内汇票合约”,这份合约一直实行至1953年1月止。这里提醒我们,在这一年多的时间,开发邮政汇票就不止是邮政一家了,还应包括银行系统。所以,如发现邮政汇票上有银行印记,就不必大惊小怪了。
1953年1月17日起,“银行委托邮局代理国内汇兑合约”解除,邮政汇兑业务恢复由邮政部门自行经营,各级邮局开发汇票,每张以人民币300元(以下为新人民币值)为限,每汇300元以内,汇费0.20元(旧人民币2000元),每超过300元或零数加收0.20元。定额汇票按15‰收取汇费。
1958年1月,汇款改按汇款额的1%计收汇费,每张10元及以下者亦收汇费0.10元。1990年7月31日起,每笔汇款最低汇费由1角改为3角。现在汇款最低汇费是2元。
一般来说,邮政制定的汇费都会执行,所以应该说汇率应该是不变的,但事实上在各地的施行和操作中,还是会出现一些个别和特殊的事例,但应记住,一定不能以这些个别的事例来否定某一时期规定的汇费和汇率,以免引起混乱。以上内容如有谬误或遗漏,还请同好修正和补充。(吴宝国)
新中国初期汇票的汇费和汇率举例
●1951.7.16.浙江杭县村口→上海,定额汇票2万元,汇费800元,汇率4%;
●1951.12.17.浙江杭县→谢家桥,定额汇票20万元,汇费1600元,汇率8%;
●1952.7.15.山西晋祠→天津,定额汇票5000元,汇费100元,汇率2%;
●1953.1.21.山西晋祠→北京,定额汇票50万元,汇费5000元,汇率1%,实际实收1.5%少收;
●1953.5.24.安徽三阳坑→孔镇,定额汇票50万元,汇费2250元,汇率4.5‰;
●1954.9.22.福建龙溪(漳州)→未用,定额1000元,汇费50元,汇率5%。